[发布时间: |
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法规、规章草案。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。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、动态调整等工作。承担行政执法监督、行政处罚审查、行政复议、行政应诉等工作。负责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法规、规章草案。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。贯彻执行生态环境地方标准、技术规范。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。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。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“放管服”改革,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,集中承担全市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、审批等工作,推进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。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。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。按规定权限承担政策、规划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工作。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。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“三同时”制度。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“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”落实情况。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、实施方案,依法依规对各地、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、省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市生态环境保护安排情况进行督查、问责。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协调工作。负责审计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财政财务收支。负责审计生态环境领域专项资金的筹集、管理、使用情况。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。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内部审计工作。